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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峥与牛保平、牛双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峥,牛保平,牛双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4号原告刘峥,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保平,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牛双太,又名牛廷元,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朝民,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峥诉被告牛保平、牛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峥因个人意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刘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峥负担。审 判 长  周 娜人民陪审员  张润贵人民陪审员  陈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