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陈吉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陈吉恒,陈吉友,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吉恒,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陈吉友,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沙洞社区滨江新城C区。法定代表人陈吉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吉恒、陈吉友、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本29639635.3元及利息,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现因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3执协2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涉及被执行人为陈吉恒、陈吉友、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众多且分散于不同基层法院,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要求集中在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王明红代理审判员 奉仰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