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215号杨荣丽内蒙古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荣丽,内蒙古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215号申请人:杨荣丽,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内蒙古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路(原内蒙古化学纤维总厂)。法定代表人:赵坚,董事长。申请人杨荣丽诉被申请人内蒙古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荣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0789.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担保人王岩、王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0789.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岩所有用于担保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王敏所有用于担保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云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