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锦平、罗世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锦平,罗世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锦平,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罗世深,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锦平、罗世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02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锦平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且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已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