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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有宝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有宝,张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袁有宝,男。被执行人张银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袁有宝、张银华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23849元,已执行0元,尚有2384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有宝、张银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修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