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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守爱、陈成与陈征、张云为排除妨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守爱,陈成,陈征,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贾守爱,女,汉族,生于1940年12月20日,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陈征,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2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云,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1日,住邓州市。关于贾守爱、陈成与陈征、张云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贾守爱、陈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