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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军与刘光明、于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刘光明,于风灵,戴安华,邵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943号原告:朱军,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刘光明,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于风灵,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安吉县。被告:戴安华,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孝丰镇。被告:邵惠,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朱军与被告刘光明、于风灵、戴安华、邵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朱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光明、于风灵、戴安华、邵惠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撤回对被告刘光明、于风灵、戴安华、邵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