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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续全荣与李俊卿、许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全荣,李俊卿,许慧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续全荣,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续磊,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俊卿,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人,农民,现羁押于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监狱。被执行人许慧俊,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续全荣与李俊卿、许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俊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续全荣欠款90000元。二、被告许慧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俊卿所负还款责任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续全荣要求被告许慧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慧俊所负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俊卿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续全荣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俊卿、许慧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李俊卿因诈骗罪在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李俊卿在银行无存款、证劵,其名下虽有晋EJ64**捷达牌汽车一辆,但该车在2010年11月10日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晋城开发区支行。本院在执行李俊卿后,依法对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第二被执行人许慧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续全荣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80元,共计9333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