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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汉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钢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钢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一街二十四街坊。法定代表人:陈凤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钢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环厂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万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农村。法定代表人:彭玮珂,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武汉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钢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期间,本院经过核查确认原审被告武汉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7日即一审审理期间被核准注销。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武汉固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注销,原审判决对此未予查清,致使在该法人终止后,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骆朝辉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 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