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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800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彭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华,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