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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江申请执行四川聚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四川聚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陈江,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四川聚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江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聚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聚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