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聊城明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明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民催8号申请人:聊城明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XX国际汽配城B2-6号。法定代表人:王中亮,经理。申请人聊城明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6月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聊城明亮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8781258、票面金额为1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明亮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保全费12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聊城明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维深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