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刘海鹏与孙会、吴小苓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鹏,孙会,吴小苓,杭州康杰网吧有限公司,杭州萤火虫餐饮有限公司,杭州萤火虫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447号原告刘海鹏,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孙会,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吴小苓,女,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康杰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江口218号江口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孙会。被告杭州萤火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89号四号楼四楼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吴小苓。被告杭州萤火虫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里街68号5楼。法定代表人孙会。原告刘海鹏因与被告孙会、吴小苓、杭州康杰网吧有限公司、杭州萤火虫餐饮有限公司、杭州萤火虫网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孙会、吴小苓、杭州康杰网吧有限公司、杭州萤火虫餐饮有限公司、杭州萤火虫网吧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18833.33元或相当于人民币218833.33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海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会、吴小苓、杭州康杰网吧有限公司、杭州萤火虫餐饮有限公司、杭州萤火虫网吧有限公司存款21883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项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成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