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556号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新世纪广场*栋*楼。法定代表人:安启樊,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召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刚,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黔林,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招鸿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00元,由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