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华亚船舶燃料公司与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亚船舶燃料公司,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亚船舶燃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峰。委托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杨秀文。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沪海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华厦1”轮。现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依据(2015)沪海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日照市金茂船务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二、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