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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乾与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87号原告张乾,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龚云秀,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乾与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兰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