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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洪海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99号罪犯王洪海,男,1978年8月31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公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洪海犯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至2018年5月4日止,截止2017年5月12日余刑为11个月零28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洪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海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