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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志华、任志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华,任志峰,刘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志华,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申请执行人任志峰,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建勇,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执行人任志华与被执行人任志峰、刘建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