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俊涛与巩义市中森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涛,巩义市中森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79号之一原告:宋俊涛,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巩义市中森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万洋国际商城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65M41K法定代表人:南玺。原告宋俊涛与被告巩义市中森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宋俊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俊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俊涛负担。审 判 长 宋大海人民陪审员 韩开颜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