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冯长军与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军,李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民初1114号原告:冯长军,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李春英,住长春莲花山旅游度假区。原告冯长军与被告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拒不偿还。李春英辩称,无异议,但现在没有钱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1日,被告李春英向原告冯长军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到2017年4月1日,并承诺到期不还双倍赔偿。上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冯长军与李春英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李春英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冯长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李春英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冯长军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春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