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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小顿与沁阳市皇朝娱乐会所、朱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顿,沁阳市皇朝娱乐会所,朱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516号原告唐小顿,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生,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皇朝娱乐会所,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法定代表人田彬彬,系经理。被告朱明明,男,汉族,1988年6月19日生,住沁阳市。原告唐小顿诉被告沁阳市皇朝娱乐会所、朱明明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唐小顿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追加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唐小顿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