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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102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周丽君、邱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周丽君,邱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0098-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丽君,女,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邱成龙,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丽君、邱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苏0591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以(2016)苏0591民初47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丽君、邱成龙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88号1幢102室房地产及1幢2号车库(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丽君、邱成龙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88号1幢102室房地产及1幢2号车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