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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远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远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黄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诚路8号11栋。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黄锐,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新三社。法定代表人叶倩,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新三社。法定代表人叶倩,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锐,男,汉族,住高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195833.69元。执行中,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后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22195833.69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锐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2195833.69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