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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351号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20元减半收取20360元,由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春丽人民陪审员  杨 月人民陪审员  宋思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