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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女,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建华依据(2016)陕048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租赁费人民币18032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