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6民初287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乐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庆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