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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3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袁庚,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汪国枝,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刘阳,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刘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多轮查封且暂时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