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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丽玲、杨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玲,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276号被执行人:张丽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4197009211870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犯盗窃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刑二初���第0010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张丽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杨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告人张丽玲、杨建国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丽玲在银行无任何存款,被执行人杨建国在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调关镇营业所的存款1628.49元已被冻结,因该款存在湖北石首市调关镇营业所,因考虑执行成本问题,已委托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代扣划该款。���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列入失信人员。另查,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本人和其联系方式。现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丽玲、杨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