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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8执保41号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陈彤、陈惠英、陈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钓鱼台7号院3号楼5层2单元502的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陈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钓鱼台7号院3号楼5层2单元502的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财产价值以4990万元为限。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轮候查封的,自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变更手续。附:(2017)闽08民初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