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健云与黄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云,黄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276号原告:陈健云,女,1931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栋,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骁,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飞,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云与被告黄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健云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审 判 员 吴华周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