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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健云与黄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云,黄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276号原告:陈健云,女,1931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栋,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骁,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飞,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云与被告黄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健云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审 判 员  吴华周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