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薛澄鸣与上海帝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澄鸣,上海帝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117号原告薛澄鸣,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帝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薛澄鸣与被告上海帝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上海帝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更名为上海帝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被告上海帝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已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的事实与被告上海帝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关联法律事实,故依法将本案移送相关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澄鸣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訾莉娜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海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