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风魏果果高飞魏秀清王秀花奇根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振风,魏果果,高飞,魏秀清,王秀花,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2执690号原告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办事处滨河南路银钻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婧,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振风,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魏果果,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高飞,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准格尔旗第三中学教师,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准旗第三中学。被告魏秀清,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王秀花,女,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奇根,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风,魏果果,高飞,魏秀清,王秀花,奇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我院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我院冻结被执行人高飞,王秀花工资,按期扣划。我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并约谈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赵 硕审判员 马立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政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