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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淑军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淑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279号抗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孙淑军,男,1978年1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淑军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吉01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孙淑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友审 判 员  石 泉代理审判员  龙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