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葛淑龙与青岛泰水宝工艺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淑龙,青岛泰水宝工艺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001号原告:葛淑龙,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介名,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泰水宝工艺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福良,董事长。原告葛淑龙与被告青岛泰水宝工艺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泰水宝工艺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淑龙撤回对被告青岛泰水宝工艺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葛淑龙负担。审判员 衣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