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武天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天峰,男,1972年10月23日,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5月25日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5年10月3日减刑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7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二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天峰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斌、王宏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天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武天峰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能力给人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之下,捏造神东矿区给职工集体办理驾驶证的事实,以能够帮人办理驾驶证,而且不需要本人参加任何考试为由,取得被害人呼某信任,后通过呼某介绍取得呼某亲友信任,骗取13名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82800元。具体经过如下:1、2013年4月间,被告人武天峰骗取呼某信任后,通过呼某骗取其亲友郝某1、马某、刘某三人每人3600元,合计人民币10800元。2、2013年5月间,被告人武天峰骗取呼某信任后,通过呼某骗取其朋友常某、郝某2、王某1三人每人7000元,合计人民币21000元。后支付给呼某”介绍费”6000元。3、2013年5月间,被告人武天峰骗取呼某信任后,通过呼某骗取被害人王某2、李某1、高某三人每人7000元,合计人民币21000元。后支付给呼某”介绍费”6000元。4、2013年6月间,被告人武天峰骗取呼某信任后,通过呼某骗取被害人周某、陈某1两人每人7000元,合计人民币14000元。后支付给呼某”介绍费”1500元。5、被告人武天峰骗取被害人周某信任后,经周某介绍,骗取被害人穆某、茹某两人每人8000元,合计人民币16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天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天峰曾因犯诈骗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武天峰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能力给人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之下,捏造神东矿区给职工集体办理驾驶证的事实,谎称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骗取被害人呼某信任,后通过呼某介绍取得呼某亲友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郝某1、马某、刘某三人每人3600元,骗取被害人常某、郝某2、王某1、王某2、李某1、高某、周某、陈某1八人每人7000元,期间支付给呼某”介绍费”13500元。经周某介绍,骗取被害人穆某、茹某每人8000元。综上,被告人武天峰骗取13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2800元。另查明,被告人武天峰于2016年6月30日在伊金霍洛旗上湾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9月6日至7日,呼某退赔被害人常某、王某1、高某、王某2、李某1每人2000元,退赔被害人郝某21500元。再查明,2004年5月25日,被告人武天峰因犯诈骗罪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5年10月3日减刑释放;2008年5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被告人武天峰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武天峰的基本身份信息,被告人武天峰系成年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侦破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武天峰于2016年6月30日在伊金霍洛旗上湾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3、被害人呼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银行回单,证实其于2013年4月通过亲戚认识一名叫”武世雄”的男子,后经查证该男子真实姓名为武天峰,武天峰捏造神东矿区给职工集体办理驾驶证的事实,谎称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骗取其信任后,通过介绍取得其亲友信任,先后骗取郝某1、马某、刘某三人每人3600元,骗取常某、郝某2、王某1、王某2、李某1、高某、周某、陈某1八人每人7000元,期间支付给其”介绍费”13500元,于2013年6月5日武天峰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1300元的借款单。其中,郝某1系其丈夫,并提供了当时给武天峰账户转账的相关凭证。4、被害人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本人经呼某介绍认识武天峰,武天峰谎称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骗取其7000元现金,并于当日武天峰给其出具了7000元的收条。后经其介绍,穆某和茹某二人每人支付8000元办理驾驶证的事实。5、被害人穆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本人经周某介绍认识武天峰,武天峰谎称无需本人参加科一考试,科二、科三、科四只需本人去一下考试现场即可取得驾驶证,其本人和茹某每人给武天峰8000元现金,并于2013年6月19日武天峰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6000元的借款单的事实。6、被害人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本人经周某介绍认识武天峰,武天峰谎称无需本人参加科一考试,科二、科三、科四只需本人去一下考试现场即可取得驾驶证,其本人和穆某每人给武天峰8000元现金的事实。7、被害人马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同事呼某称武天峰可以办理驾驶证,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随将3600元现金交由呼某办理此事,后武天峰联系其本人交12张一寸照片和3张身份证复印件,并于当日给了武天峰500元作为酬劳的事实。8、被害人陈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朋友周某称呼某朋友可以办理驾驶证,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随其本人和周某将14000元现金交给武天峰的事实。9、被害人李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同事呼某称其朋友可以办理驾驶证,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随将7000元现金、王某1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呼某的事实。10、被害人王某3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邻居呼某称可以办理驾驶证,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随将7000元现金交给呼某的事实。11、被害人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准格尔召政府食堂里的工作人员呼某称可以办理驾驶证,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随其本人将7500元现金、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呼梅,后呼某告诉其被骗并退还了500元的事实。12、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准格尔召政府食堂里的工作人员呼某称其朋友可以办理驾驶证,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随其本人将3600元现金、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呼梅的事实。13、被害人王某4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丈夫郝某2听郝某3说呼某可以办理驾驶证,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随其丈夫郝某2将7000元现金交给郝某3,郝某3又转交给呼某的事实。14、被害人李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亲戚郝某3说呼某有关系可以办理驾驶证,花7000元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随其本人将7000元现金交给郝某3,郝某3又转交给呼某的事实。15、被害人王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亲戚郝某3说呼某有关系可以办理驾驶证,花7000元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随其本人将7000元现金、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郝某3,郝某3又转交给呼某的事实。16、证人郝某3的证言,证实呼某告诉其陕西的驾校给神华集团内部职工办理一批驾驶证,支付7000元即可办出驾驶证,且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其本人信以为真,联系其亲戚王某2、郝某2、李某1办理驾驶证,并将21000元交于呼某的事实。17、收条,证实2016年9月6日至7日,呼某退赔被害人常某、王某1、高某、王某2、李某1每人2000元,退赔被害人郝某21500元的事实。1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辨认,被告人武天峰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不同女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2号就是其诈骗的受害人及介绍人呼某;经辨认,被害人呼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男子,即被告人武天峰;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辨认,被害人穆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就是诈骗其本人和茹某的男子,即被告人武天峰;在见证人李某2的见证下,经辨认,被害人马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就是诈骗其本人的男子,即被告人武天峰。19、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04)伊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2)伊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04年5月25日,被告人武天峰因犯诈骗罪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5年10月3日减刑释放;2008年5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被告人武天峰供述附同步录音录像及借款单,证实其捏造神东矿区给职工集体办理驾驶证的事实,谎称无需本人参加任何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骗取被害人呼某信任,后通过呼某介绍取得呼某亲友信任,先后骗取13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2800元,其中支付给呼某”介绍费”15500元。并于2013年6月5日向呼梅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1300元的借款单,于2013年6月19日向穆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6000元的借款单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天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武天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天峰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天峰系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诈骗赃款已退赔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武天峰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事实相符,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天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713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奕彤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