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书新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湛路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湛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新,男,194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湛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湛路村。法定代表人聂会书,职务村长。申请执行人张书新与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湛路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书新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张书新以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湛路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