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明月与王德兴、郝建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月,王德兴,郝建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67号原告:李明月,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被告:王德兴,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告:郝建营,男,45岁,汉族,住霸州市。原告李明月诉被告王德兴、郝建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明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艳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