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诉被告万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某某加油站,万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688号(2017)黑0229民初688号之一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被告:万某。被告:张某。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诉被告万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山县某某加油站撤回对二被告万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冰美审判员 李云飞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玉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