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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小林与张莉军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44号刘小林张莉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小林与张莉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张莉军返还刘小林转让款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7.5元。逾期,张莉军未履行,刘小林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向张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15287.5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莉军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15287.5元,申请人刘小林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林与被执行人张莉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