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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小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47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燕,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2002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3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7年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小燕在其住处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72号102室或72号地下室,先后六次容留周某、刘某、季某等人注射毒品海洛因或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小燕在其使用的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72号地下室房间内,容留周某、刘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二、2017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小燕在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72号102室内,容留周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三、2017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小燕在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72号102室内,容留季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四、2017年1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小燕在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72号102室内,容留周某、刘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五、2017年1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小燕在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72号102室内,容留周某、刘某注射毒品海洛因。六、2017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小燕在南京市秦淮区风光里72号102室内,容留胡勇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李小燕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查获,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燕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吸毒劣迹及盗窃前科的酌定从重从罚情节,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小燕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小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顾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