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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宋诗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诗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496号原告:宋诗杰,男,汉族,1994年3月14日出生,住贵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龙,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3798835479B。被告:李登柱,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古蔺县二郎镇铁桥村二组8号。被告:陈远刚,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黄泥村4组3号。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57094581310。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宋诗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陈远刚、李登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诗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诗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宋诗杰负担。审判员  李洪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