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汤涛与浙江玛萨琪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涛,浙江玛萨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848号原告:汤涛,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吕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玛萨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许村工业园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4531441T。法定代表人:沈立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竺修远,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涛与被告浙江玛萨琪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汤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汤涛负担。审判员 孔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