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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司立新与王飞、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立新,王飞,张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997号原告:司立新,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87年12月17日,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张玉英,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司立新诉被告王飞、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立新撤回对被告张玉英的起诉。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朋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