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与周小伟、周小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周小伟,周小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378号原告李建,男,1974年7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周小伟,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周小红,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与被告周小伟、周小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本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