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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春秋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法,唐山春秋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693号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春秋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北湖产业园区于庄北一号路。法定代表人:莫立刚,执行董事。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春秋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唐山春秋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