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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淑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淑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765号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增善,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钰靖,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淑臻,女,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淑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