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有才与章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才,章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97号原告:樊有才,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被告:章行军,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原告樊有才诉被告章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樊有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有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军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