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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7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华申请执行孙玉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孙玉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77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X路X号。被执行人:孙玉锁,男,1976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路XXXX号。本院在执行刘华与孙玉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玉锁已于2017年06月19日按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了清偿刘华借款20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275元的义务,其余借款本息刘华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孙玉锁在本案中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本院已于2017年06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华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6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宏盛执行员  毛国建执行员  武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蒙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