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951号起诉人:李明华等五十一人(详细名单附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国,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出庭答辩,代交代收法律文书。起诉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男,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出庭答辩,代交代收法律文书。起诉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亮,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出庭答辩,代交代收法律文书。起诉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兰,女,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出庭答辩,代交代收法律文书。2017年6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明华等五十一人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明华等五十一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马纵岭村村民委员会私自发包给27户第三人(详细名单附后)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予以撤销;2.判令被告马纵岭村村民委员会返还三组57.3亩土地,返还农业补贴等款项;3.判令被告马纵岭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1993年3月,黄柿乡(现南化塘镇政府)为发展地方集体经济,成立园艺场(现马纵岭村村民委员会)种植苹果。由于马纵岭村三组人多地少,老百姓不同意。乡、村干部多次到三组做工作,讲明是村民合作,股份制联合经营,收益共享。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一,股份制联合经营,收益四六分成,57.3亩土地作为股份,由园艺场集体统一经营。二,若苹果种植终止,所抽土地一分不少退还三组各农户。后园艺场将苹果种植基地流转于外地人27户(现马纵岭村十组)经营,并通过买卖户口,再次转包获得大量经济收益。仍不满足,2007年在未召开任何会议,三组村民不知道,更严重的是没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必须经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马纵岭村村民委员会私自利用发包方的权力,违法将原三组承包的土地以土地调整为名,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十组27户,并给予确权。就这样把原属于三组的土地承包权给剥夺了。二十多年来,马纵岭村村民委员会一直没有履行当初的协议,在三组村民没获得任何收益的情况下,拒不归还三组村民土地,为获取巨额利益,长期霸占,违法发包,继续给三组村民带来巨大的损失。三组群众得知自己的土地被村民委员会私自另行发包后,多次找村委会及各级政府和部门解决未果,为了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上述诉请,望法院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本案中,李明华等五十一名起诉人与被告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民委员会无任何土地承包合同,而诉争土地已被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民委员会发包确权给了二十七名第三人,且相关行政部门也已做了确权登记,即二十七名第三人合法享有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二十七名第三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五十一名起诉人与被告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民委员会及二十七名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承包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另,李明华等五十一名起诉人因本案诉争土地多次到南化塘镇政府、郧阳区人民政府(原郧县人民政府)信访,表达诉求,2011年7月18日,郧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形成《关于马纵岭村土地纠纷及相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认定:“1993年从各村民小组抽调到园艺场的土地(村集体机动地)。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所抽土地已经从原农户承包经营权证中减掉。同时,在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中,马鬃岭村村委会在南化塘镇政府指导下,于2007年以家庭承包方式将该宗土地发包确权给了按迁移扶贫政策组建起来的十组29家农户(多余9亩退回三组),县经管局随后也做了确权登记,马鬃岭村十组的家庭承包方式符合政策,符合法律。”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范围。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明华等五十一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添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升附一:李明华等五十一名起诉人名单起诉人:李明华,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10085451。起诉人:李太贵,男,194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4210265416。起诉人:李明月,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71110541X。起诉人:绳士国,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10625541X。起诉人:陶石花,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301125420。起诉人:刘永华,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604055437。起诉人:李光富,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903035411。起诉人:李光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104025412。起诉人:刘久英,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501255423。起诉人:夏国英,女,194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4008185420。起诉人:刘正福,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510111717。起诉人:潘喜亮,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401145416。起诉人:刘定强,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404185419。起诉人:刘永信,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71014541X。起诉人:潘喜富,男,193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3112155411。起诉人:李明清,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810105451。起诉人:潘喜昌,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4911055411。起诉人:赵中英,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506165427。起诉人:李大兵,男,194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4307115414。起诉人:潘喜林,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801285418。起诉人:张秀华,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309285459。起诉人:夏家萍,女,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112125422。起诉人:李应珍,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002275429。起诉人:李光华,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70518541X。起诉人:孙培珍,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30620542X。起诉人:吕士莲,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405145421。起诉人:刘志忠,男,194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4605215413。起诉人:朱国英,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908285426。起诉人:刘定国,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303255413。起诉人:刘定兴,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010115438。起诉人:李明得,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707185410。起诉人:陆永兰,女,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4804285422。起诉人:吕改华,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803075422。起诉人:张明清,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602175413。起诉人:黄开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810235412。起诉人:李光文,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405195410。起诉人:李光,男,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4406285451。起诉人:杨大连,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410171720。起诉人:王治凤,女,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302185420。起诉人:李明勇,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211145414。起诉人:李涛,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706255411。起诉人:李明志,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909135433。起诉人:宁万林,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305185412。起诉人:李光龙,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705045419。起诉人:李光兵,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011135411。起诉人:李光忠,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302220059。起诉人:刘定明,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908140059。起诉人:李光保,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912255414。起诉人:刘永发,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4212055412。起诉人:黄寿林,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704185412。起诉人:吕明荣,女,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4806065428。附件二:秦永生等二十七名第三人名单第三人:秦永生,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上关村。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508065410。第三人:兰明勇,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谢家沟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11021541X。第三人:胡林梅,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谢家沟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105161862。第三人:卜文清,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上关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703015414。第三人:黄太忠,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上关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510185412。第三人:黄太兴,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塘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301125417。第三人:卜文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上关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206065415。第三人:王玉生,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上关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81004171X。第三人:罗明兰,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长新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204075420。第三人:廖明周,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桑镇大路沟村(龙头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80113541X。第三人:廖明均,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桑镇大路沟村(龙头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812111712。第三人:廖明强,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桑镇大路沟村(龙头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211095416。第三人:廖大清,男,193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桑镇大路沟村(龙头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3406165412。第三人:刘永亮,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三道梁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210275410。第三人:李进运,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周庄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205185431。第三人:吕明才,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塘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103025416。第三人:田龙朝,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东溪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701155413。第三人:卜文明,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上关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41008543X。第三人:张义海,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黄柿坪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5603025412。第三人:朱士学,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桂花。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20417441X。第三人:孙传华,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上关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502131750。第三人:李玉忠,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磊石河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512175415。第三人:兰明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谢家沟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906015435。第三人:张中林,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黄柿坪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601015415。第三人:黄学祥,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黄柿坪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112185417。第三人:肖国德,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马纵岭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509135412。第三人:吴成贵,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东溪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707171713。附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