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万科南唐置业有限公司与康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万科南唐置业有限公司,康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228号原告:西安万科南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嘉。委托代理人:申佳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丹。原告西安万科南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万科南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楠 来源: